香港近日發生一宗公屋收樓悲劇,一對患有精神分裂症及躁鬱症的母子,於2017年獲編配天水圍公屋單位,但去年遭房屋署揭發在輪候公屋期間未有申報兩項個人資產,因此被認定不符合獲得公屋資格,母子兩度上訴均被拒絕。房屋署於今年3月發出遷出通知,要求母子限期前遷出。家屬指責房屋署未有充分考慮母子精神情緒狀況,過程中多次以書面催促,導致母子壓力急增,情緒崩潰。最終兩人在短短八個月內先後輕生。房屋局局長何永賢稱已提供恩恤安排,包括轉介社工及中轉屋,但死者家屬質疑程序缺乏人性考量。
我來說,我不認同房屋署的做法,並認為房屋署需檢討改進。
首先,房屋署的程序執行過於僵化,缺乏對特殊情況的彈性處理。房屋署處理此案時嚴格依資產申報規條,未有考量住戶為精神病患者的特殊背景。儘管家屬已提交了青山醫院的醫生書面證明,指出遷出通知對母子造成嚴重影響,但上訴委員仍以「不可因疾病放生」為由而拒絕其上訴。這顯示程序缺乏對合理調適的重視,未能根據特殊情況而調整執行方式,導致程序凌駕公正。
其次,溝通機制亦存在缺陷,加劇母子的心理壓力。家屬已明確要求屋邨經理切勿將有關遷出文件直接寄給情緒不穩的母親,但第二封遷出通知書仍送達其母的信箱,反映部門內溝通脫節,指令從未落實。這無視家屬對患者的保護需求,不僅缺乏人性化考量,更直接加劇母子的無助和焦慮。
再者,房屋署只以片面的調查和評估,卻忽略實際生活困境,僅依土地登記等書面資料便認定「隱瞞資產」,卻未有進一步調查其經濟實況或進行家訪,以確認當事人的意圖。家屬指出母子長期貧困且患有精神病,可能對自己資產不明就裡。這種只依賴文件,缺乏生活評估的調查方式容易導致判斷與現實脫節,未能體現「情理兼備」的原則。
有人認為,房屋署依規辦事,給予恩恤安排已盡責任,精神狀況不應成為違規免責的理由。此觀點看似維護制度公平,實則混淆了程度合規和處理得當的區別。本案關鍵不在於應否收回其公屋,而是執行過程有否對特殊群體達到合理照顧的義務。若以「一視同仁」為名,忽略了患者的承受力,未落實家屬提出的溝通要求,則所謂的「恩恤」僅是形式。
總括而言,房屋署依法收回公屋單位雖符合程序正當性,但本案暴露其機制僵化,尤其對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住戶缺乏有效關懷措施。從溝通失當評估片面,到忽略專家和家屬的警示,均顯示程序正確並不足以避免悲劇的發生。唯有將有彈性而人性化的措施制度化,才能真正實踐「情理兼備」的管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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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姚佩妍同學
新聞評述比賽—初中組亞軍
浸信會呂明才中學